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