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