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