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