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