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