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