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