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推行告知承诺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