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本省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制定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