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