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