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证或者复核结论,出具鉴证或者复核结论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负责复核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将复核结论书抄送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