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进行鉴证、补充鉴证或者复核:(一)委托书内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又不进行补充,无法进行鉴证的;(二)送鉴材料不全致使无法进行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后,鉴证物品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当时物品状况难以确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进行补充鉴证或者复核。有前两款情形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