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要求进行补充鉴证或者复核:(一)有新的涉案物品或者材料的,可以委托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二)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其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委托补充鉴证或者复核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提供送鉴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