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