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让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