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九条有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