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