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