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