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突发应急抢险项目外,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