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