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赔偿。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