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推动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风家教场所建设,开展家风家教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公共文化、名人旧居等场所开设家风家教家训馆,开展家风家教家训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