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或者专业性社会组织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基地,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和师资培训,编写家庭教育读本,开发培训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师范院校等教师教育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