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风家教场所建设,开展家风家教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公共文化、名人旧居等场所开设家风家教家训馆,开展家风家教家训教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