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推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方式,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公益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