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应当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