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五条有效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委托有能力的其他监护人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二)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三)与学校或者受委托的监护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心状况等相关信息;(四)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