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亲属予以协助。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