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能力的其他监护人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

(二)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

(三)与学校或者受委托的监护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心状况等相关信息;

(四)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