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以及相关教育机构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