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