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三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