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Chapter 2 家庭实施Article 14In force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以及相关教育机构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