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和火灾与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熟悉和演练活动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