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并如实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火灾现场有关信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