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条有效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