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