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落实业务训练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并严格执行执勤备勤制度。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