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超过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超过五公里,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