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地区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片区中心镇(副中心镇)以及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