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地区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片区中心镇(副中心镇)以及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

(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其他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