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