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