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