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所有权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对其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