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别保护第八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孤儿、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关爱保障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学校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分析研判和干预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