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孤儿、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关爱保障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学校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分析研判和干预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