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