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第八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