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重点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二)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公序良俗;(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四)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